第一条 为保证中原商品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制定的《中原商品中药材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商品交收业务按本制度执行,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交收是指按照交易中心各应价交易模式下商品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商品交易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办理货权转移和资金转移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交收日是指每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收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5:00。
第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收申报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收或对现有交收申报进行直接响应。或持有订货到期进行统一交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履行商品交易合同提供仓储和提货服务的仓储机构。
第七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的,经交易中心登记的记载该符合商品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有效凭证。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 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中心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密钥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取。
第九条 商品指定供应商是指交易中心认可的、能提供符合交易中心商品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十条 申报交收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商品产品经营资质及与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和产业经营者。